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向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