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