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城中的临街单位、商户和住户应当做好门前卫生保洁工作,实行门前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设施的责任制,保持责任区段道路洁净、秩序良好、植物成活、设施完善。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