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办取水许可证,不缴纳水资源费,但不得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

(一)农业抗旱应急取水及粮食作物灌溉取水的;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日平均取水量10立方米以下的;

(五)灌溉经济作物从江河取水日平均量不超过50立方米,取地下水日平均量不超过20立方米。水产养殖从江河取水日平均量不超过30立方米,取地下水日平均量不超过10立方米的;

(六)其他用途年取水量不超过1000立方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