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提交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对不需要办理立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对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相关内容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其未完成整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缓批准其新上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