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原地貌,对生产建设需剥离高山草甸和植被等,应当妥善保护,及时移植。

在冻融侵蚀区,应当采取预防保护为主,严格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减少人为扰动,禁止无序开采。

在农牧区积极推广可再生新能源,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砍灌木、挖树兜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促进植被的恢复和发展。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