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

(二)在制定和审查技术改造计划时,必须把改善劳动条件作为重要内容,其重大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四)组织、领导安全卫生检查活动;

(五)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伤亡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劳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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