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可处以100元—2000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