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阻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