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对粉尘、高温、低温、噪声、毒物、辐射等职业危害场所和体力劳动强度,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对超标准的,应及时治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