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林地和森林、林木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跨地、市、州、县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