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本办法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