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办法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