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第六章 森林采伐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凡采伐胸高直径五厘米以上林木所消耗的立木蓄积,均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根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国家规定的项目与程序,编制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年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应低于年森林采伐限额。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