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