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机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主地管理自治州的地方财政,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州的财政收入,自行安排超收收入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年度预算时,预算项目个别需要变更的,须报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自治州财政安排预算支出时,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民族机动金和预备金。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