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优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自治州内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事先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小型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采用招标竞价的方式有偿出让。

自治州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享受省对自治州全额返还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自治州内的矿山企业应当合法生产经营,保护矿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占用土地、草原、林地的给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