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确定本地方内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自治州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资源,依法行使林政管理权。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加强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州管理的林地内进行勘查设计、开采矿藏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按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法取得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后,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恢复森林植被。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据省人民政府下达自治州、县(市)集体(个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有计划地安排解决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用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实施工程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江河源头的生态环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取和采集。
自治州所辖各县(市)建立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同意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在自治州境内的省属林业单位建立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