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草原管理、保护和建设。对退化、沙化、盐碱化、鼠虫害和水土流失的草原进行综合治理,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自治州内的草原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草场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合理利用草原,以草定畜,严禁超载过牧,保持草畜平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改善牧区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鼓励、支持和引导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料储备、牲畜棚圈、人畜饮水、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实施草原监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草场争议。搞好草原防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草原植被。
在自治州境内因非牧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上缴省级的部分应当全额返还自治州,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和建设。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