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时,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提供翻译。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藏族当事人案件时,合议庭成员中应当有藏族审判人员。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