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配备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