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