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