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者配备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统计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