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救助及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受害妇女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申诉、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可依法接受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起诉或申请仲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