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