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条已修改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对代表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主席、副主席责成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