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车辆第十四条已修改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装置营业标志。客运、零担货运班车应当装置统一的线路牌;危险货物、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装置特种货物标志;出租客运汽车应当装置顶灯和计程计费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