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实施破产的,所欠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