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应当在规定的缴费日期前将足额的保险费用存入银行缴费卡。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