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结清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