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缴费单位自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