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林业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突破年度木材运输总量控制指标核发木材运输证的;(二)超越管理权限发放木材运输证或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三)故意刁难、乱收费用的;(四)收受贿赂、无证放行或者不按规定扣留木材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