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有100张以上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