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由单位、组织、个人或者合作、合伙开办,自筹资金、自主执业,对社会开放的各类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