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