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