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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八条
已修改
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非工业生产用能单位的采暖、制冷、空调、电梯、照明等耗能设备实行监测。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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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