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