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同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