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国家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开辟旅游景点、兴建旅游设施的,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开辟旅游景点、兴建旅游设施的,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应当服从该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