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在国家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开辟旅游景点、兴建旅游设施的,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开辟旅游景点、兴建旅游设施的,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应当服从该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