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地质灾害的防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