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施工作业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二)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三)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通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