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普通中小学教师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中小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教师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每学年一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