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普通中小学教师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中小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教师考核办法。考核工作每学年一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