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师资格认定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教育岗位超过半年以上的。

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