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核验收制度。

基本考核标准如下: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机构或者配有专人负责,做到法制宣传教育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活动;

(二)公务员熟悉规定学习的法律,经考试、考核合格;

(三)公民了解宪法知识和规定学习的法律常识,经考核合格;

(四)领导带头学法用法,本单位的执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和考核标准。

具体考核标准,由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根据以上规定制订。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