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第六条已修改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