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