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