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