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已修改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渔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业矿业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